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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一文讲透合同起草与审查的基础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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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什么?

时至今日,我还是愿意引用张家勇教授在债法总论课堂上的表述:合同是安排未来的计划工具,是风险和利益的分配工具。

一个商事交易,无非是在计划未来,分配预期利益和风险。而合同就是这个商事交易的法律表达——一种关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表达。

一、合同起草与审查的目标

市面上有着浩如烟海的合同起草与审查教程,例如《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律协发布)、《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吴江水著)、《合同审查精要与实务指南》(雷霆著)、《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何力、常金光著),以及篇幅各异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为了不迷失在这些或长或短的教程里,我们有必要先回归合同起草与审查的原点,思考:

在商事交易中,我们为什么需要起草和审查合同?

什么是商事交易?

商事交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参与交换的各方都希望自己能从交换中取得自己想要的东西,满足自己的需要。

注:这里的”商品”,泛指一切可交换的经济资源,既包括货币这种充当一切商品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也包括人力、权利、风险这类可量化、可定价、可交易的经济对象。

首先,既然是商品交换,那么自然需要围绕”交换”作出一系列安排。

例如,交换的主体,交换的对象,交换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换未能实现预期时的处理等等。

由于绝大多数事项都需要参与交换的各方的共同配合,所以,对于前述安排,参与方最好能达成一致意见。只有这样,商事交易才能顺利进行。

其次,商品交换固然能带来预期利益,但也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例如,买方付了钱,但卖方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或者相反。又如,卖方虽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但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存在问题,甚至由此产生了更大的财产损失。

这个时候,一方面需要双方都认可的规则来定纷止争,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定纷止争后的结果能够实现。

于是,合同这种法律机制应运而生:

为了尊重各方围绕交易作出的一系列安排,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原则上允许各方就关于商品交换的方方面面达成一致意见(法律上称之为”合意”)——包括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只要交易各方能达成合意,无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这种保护体现在,合同法原则上赋予各方合意以法律约束力——参与交易的各方都要按照约定全面、诚信地做好合意之中自己该做的事情。于是,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得以降低。

这种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实现机制,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将商事交易对应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合同法以强制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保障相对方的合同权利。

用数学的语言表达就是:商事交易的诸多要素(既包括显性要素,也包括一些隐性但重要的商业背景、合作基础、交易习惯等)构成集合A,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构成了集合B。而合同,可以看成是从集合A到集合B的映射。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开篇提出的问题了:在商事交易中,我们为什么需要起草和审查合同?

因为我们希望,我们参与的商事交易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各方都能够按照约定全面、诚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被法院强制执行。

而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就是在现实世界的商事交易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将两者建立起确定的对应关系。由此,法律机制便能更加全面、顺畅和有效地为现实世界的商事交易提供法律保护。


二、合同起草与审查的基本原理

既然是在现实世界的商事交易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之间建立对应关系,那么,合同起草与审查无非关乎以下三个方面:

  • 现实世界的商事交易:具有哪些要素,可能存在什么风险。
  •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哪些类型,都有些什么特点。
  • 建立对应关系:怎么在商事交易和权利义务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

以下分别展开:

(一)商事交易的基本结构

任何一个商事交易,无论大小,都会有以下基本要素:

1. 交易目的

各方进行这次交易,分别想要获得什么利益,实现什么目标?

以股权买卖交易为例,卖方的目标一般是取得转让价款,买方的目标既可能是取得标的股权,也可能是逐步取得公司的控股权,主导公司的经营管理。

2. 交易主体

哪几方主体参与了这次交易,分别扮演什么角色?

以股权买卖为例,交易主体通常是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也可能包括为交易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3. 交易对象

本次交易的对象是什么,是特定物、特定权利,还是某些主体要做一些特定的行为、完成一些特定工作?

以股权买卖为例,交易的对象一般是目标公司的股权。在股权交割前,还可能包括一致行动安排以及取得分红的权利。

4. 具体交易安排

为了实现交易目的,每一方交易主体具体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做什么事情,才能完成本次交易?

对于大标的股权买卖,在价款支付上,实践中往往会约定分期付款和收款账户共管;在权利转让上,一般会对报批事项、资料提供、申请变更登记等作出非常细致的安排。

对交易先后次序的精心安排,能够有效降低一方违约的风险,也是交易能否落地的核心。

5. 交易遇到障碍时的处理方案

交易过程出现了争议,如何解决?交易如果没有能够按照预期进行,是为什么?如果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如何善后?如果是因为一方或者几方原因导致的,这些主体要承担什么责任?

所有让交易不能顺利进行,交易目的不能按照预期实现的情形,都是交易本身的风险所在——既包括交易方不履行约定的风险,也包括因为各种可控或不可控的外部变化,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或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

(二)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结构

与无限丰富的现实世界不同,法律是人为建构的、由各式各样的“权利-义务”构成的集合。法律发挥作用的机制是,通过为特定主体设置义务,保障关联主体的权利能够实现。

在商事交易领域,合同法保障的主要是交易主体的债权——要求合同签署方履行约定义务,并在其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因此,明确每一方承担何种合同义务,是合同起草与审查的关键所在。

那么,合同义务有哪些类型?

为了减轻民事主体的信息处理负担,《民法典》依据合同义务类型的不同,对市场交易中的合同进行了类型化,并在合同编中设置了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对19类合同进行了规定。

它们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如果要在这19类典型合同中进一步选取典型代表,那么当属”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

(1)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代表

其义务结构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等条款。

(2)委托合同是处理他人事务的代表

其义务结构是:受托人须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人则须承受事务处理后果,支付事务处理费用并在有偿委托时支付报酬。

市场交易丰富多彩,远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所能涵盖。但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这两类典型合同给我们的启示是:合同义务可以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交付特定标的物并完成权利的移转,二是为他人利益处理特定事务乃至保障特定结果的实现。

但是,抽象类型本身并不构成合同义务,法律上的合同义务一定是具体、确定、可执行的。上述两种基本义务类型,在对标的物/权利/事务/特定结果进行具体化的基础上,加上主体、时间、地点、履行条件、履行方式等各种具体要求,就演化成了各式各样的合同义务。

(三)从商事交易到法律上权利义务

将商事交易的“交易目的-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安排-交易障碍时的处理方案”五大基本要素,落实到具体、确定、可执行的合同义务之上,就是合同起草与审查要做的工作。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的商事交易安排都能够对应到特定合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

答案是,合同法原则上尊重当事人作出各项商事交易安排,但显然,违法背俗的交易不在此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将面临以下主要法律风险:

(1)任何一方随时可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

(2)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含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

(3)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折价补偿;

(4)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因此,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起草和审查中应当格外重视的内容。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保障合同利益的合法取得和保有,能通过裁判和执行获得救济。

北京律协在《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将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相对完善:

(1)对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进行审查,包括:①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法定经营资质及许可;②合同是否需经法定竞争程序订立;③合同标的是否被法律禁止或限制交易;④合同交易本身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⑤合同之订立、生效、履行是否需具备相应的授权、批准、同意或许可等特定条件。

(2)对具体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等。

(3)对可能构成合同履行障碍的因素进行审查,例如是否违反了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或违反特定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与合同交易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能导致无法获得合同履行需取得的批准、许可、备案、登记或其他履行条件,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需委托人承担更多费用。

(4)对获得特定财产权利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例如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对合同相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第三人可能提出的权利主张进行审查。此种情形,可能导致委托人预期取得的财产权利无从取得或保有,或需承担更多费用。

(6)对合同签署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签署人的代表或代理权限)进行审查。

显然,商事交易的合法性判断,或者说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是律师、法务等法律专业人士的专长。但是,基于AI大模型的发展,诸如DeepSeek等大模型已经能够相对完善地识别出一个商事交易可能面临的合法性障碍,也极大地降低了合同合法性审查的门槛。

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商事交易的基本要素如何对应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对于交易目的,合同法提供了两类保护机制:

《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 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466条、第5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1条(合同解释机制): 在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或者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经各方达成共识的交易目的是解释和确定合同义务的重要依据。

就交易主体而言,依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的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民法典》第522条、第523条进一步明确:

《民法典》第522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3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参与交易过程本身不意味着要承担合同责任。只有明确构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明确表示加入合同)的主体,才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交易对象和交易安排,可以直接转化为合同上的义务。例如在特定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须在特定的地点交付特定数量、质量的标的物,或者完成特定事项,另一方须以约定方式支付价款或报酬等。

对于交易遇到障碍时的处理方案,合同法更是提供了完备的保护机制。这主要体现在争议解决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约定解除权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上:首先,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例如约定到特定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约定向一方当事人住所地起诉。其次,当事人可以约定遭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乃至可预见障碍时的清理结算条款,例如约定在交易未能通过审批时的处理方案。再次,当事人可以约定当特定事由发生(通常是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时,其它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合同起草与审查的技术实现

一旦完成了从商事交易的基本要素到具体、确定、可执行的合同义务的对应,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如何清晰、有条理、无疑义地将合同义务以文本形式呈现出来。

正如软件开发领域程序员有大量的函数模板和类模板可以调用,合同起草和审查时,律师/法务合规人员也有无数前人的工作成果——合同模板——可以使用,甚至由此形成了一般性的合同架构:

1. 合同首页

包含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订立时间和合同编号。

2. 合同目录

3. 合同首部

包含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及其具体信息,鉴于条款和合同引言。其中鉴于条款中应当包括与合同交易事项有关的重要背景事实和基础事实,乃至直接界定各方的交易目的。

4. 合同正文

可包含定义条款,标的(含数量、质量)条款,价格/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条款,权利义务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税费负担条款,知识产权条款,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免责与责任限制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通知条款,保密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合同变更与转让条款,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条件及有效期条款等等。

5. 合同签署页

各方签名盖章,落签署时间。

6. 合同附件

可包括当事人的身份和资质证明文件、合同标的权利证书、签署人授权委托书、标的/技术描述附件,履行时间表等不便在合同正文中详细展开的内容。

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以及所有类型的条款,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相应的模板。常用的网站有:

  • 【免费】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https://htsfwb.samr.gov.cn/
  • 【收费】法天使:中国合同库https://www.fatianshi.cn/,有按照合同类型集结成册的参考书
  • 【收费】各类法律法规检索平台,如alpha、元典智库、北大法宝等,都有专门的合同模板模块。

在充分利用前人的工作成果后,接下来要做的是根据交易本身和合同使用场景,对既有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权衡交易模式本身的利益和风险

充分研判并确定交易目的、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安排和交易障碍处理方案等交易基本要素。

第二步:将交易要素写入合同条款

将前述交易要素尽可能清晰、准确地写入合同的各个条款之中(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确保合同内容前后一致、用语规范、表述严谨。

第三步:审查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审查商事交易本身的合法合规性和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或许,这部分内容才是最能体现律师和法务合规人员专业价值的工作——既考验对交易的认知和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也考验对法律规范的积累和掌握,还考验起草/审查者的法律文字功底。在没有法律专业人员支持的场景下,该部分工作恐怕只能借助DeepSeek等AI大模型,按照前述合同起草与审查的基本逻辑,在清晰的分步指令下完成,以实现相近的效果。

小结

合同起草与审查工作,就是在确保商事交易合法性的基础上,将“交易目的-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安排-交易障碍时的处理方案”五大交易基本要素,落实到具体、确定、可执行的合同义务之上,最终通过结构化的合同条款清晰、无疑义地呈现出来。

一份好的合同,应当是未来交易进行的计划和蓝图,既包括各方该如何一步步推进交易,也包括交易因各种原因受阻时的处理方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同时,保障自身能从交易中取得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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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向文浩 律师
  • 工作单位:北京无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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