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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计:创业股权分配的七个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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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计创业股权分配

与人合伙开公司,免不了要分股权。

股权怎么分,合同怎么拟,归根结底是七个底层逻辑的综合运用——资产区隔逻辑,资源整合逻辑,激励逻辑,控制权逻辑,分红权逻辑,税务优化逻辑和退出逻辑。

本文从商业和法律的双重视角,围绕创业股权设计的七大底层逻辑分别展开。

一、资产区隔逻辑

创业的安全底线,是将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相区隔,避免股东以个人乃至家庭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应有之义: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创业者开一家公司,责任范围原则上就是认缴的出资额。无论公司后续经营如何,负债多少,股东的亏损上限就是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公司法上规定了几类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股权设计的第一大逻辑就是避免这些情况发生。

避免自证清白:不要设立一人公司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一人公司的股东要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需要"自证清白"。

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可的"自证清白"方式是,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诉讼过程中,一人公司股东如果无法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出具的程序/内容存在明显瑕疵,那么有较大可能被判决为公司当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控这一风险,创业公司在股权设计时应尽可能避免一人公司架构。即,不要让一名自然人或一家公司成为主体公司(即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的唯一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有观点认为,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为夫妻二人时,属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同样需要股东"自证清白"((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因此,主体公司的股东也不能仅有夫妻二人。

双层公司架构:设立平台公司作为主体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0-13条,公司财产一旦与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或者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法院将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创业公司在财务方面又多有不规范之处,被否认公司人格也就成为了创业者的一大法律风险。

为防控这一风险,创业公司除了要规范日常财务记账外,还应当在股权设计时,避免用自己的身份证直接持股。

相比起自己直接作为主体公司的股东,一个更优的方案是采用"双层公司架构"。即,创业者设立注册资本更低的平台公司,用平台公司的营业执照持有主体公司股权。如此,平台公司可以作为创业者和主体公司之间的屏障,降低创业者为主体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业务拆分:将债务风险等级不同的业务交由不同项目公司运营

在股权架构设计实践中,越高层级的母公司,越应该侧重于投资和管理;越低层级的子公司,越应该侧重于生产、经营、研发等具体职能。

不同的公司,只要财务记载清晰,不存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就各自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不会波及到其它公司。

基于此,我们在做股权设计时,应将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装入不同公司,避免高风险业务产生的债务直接波及低风险业务和全部资产。

遵循这一逻辑的实践操作可以是:

  1. 就不同类业务,设立多家主体公司分别展业
  2. 就同一类业务,在主体公司下设立多家项目公司,分别承担生产、销售、研发职能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第2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业务拆分只是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后续不同主体公司、项目公司之间财务独立、规范治理和依法进行年度审计同样重要。


二、资源整合逻辑

创业开公司,不是为了规避风险,而是为了开拓事业。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要想开拓事业,赚到钱,就不能单枪匹马地干,而必须要能整合资源。

股权,就是创业者整合资源的重要工具。依据资源类型的不同,股权可以分为资金股、技术股、资源股和人力股。

其中,资金股和技术股属于法律规定的"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用于实缴公司注册资本。资源股和人力股则一般通过增资扩股和新股认购实现。

资金股

资金股,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真金白银出钱换得的股权。

实践中,真金白银出钱的股东又分为两类:

  1. 一类是既出钱、又出力的创始股东。这类股东如果出了大部分钱,同时又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则一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 另一类是只出钱不出力的投资人股东。对于这类股东,企业初创阶段一般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其直接持股,或者在主体公司之上设立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使其成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LP)。

技术股

技术股,一般是指用技术出资(本质是知识产权出资)换取的股权。

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4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要求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知识产权要与公司业务具有关联性;二是知识产权在权属上必须属于出资股东,可以依法转让。

实践中,技术出资一般要落实以下操作步骤:

  1. 核查知识产权权属、有效性和匹配度
  2. 对标的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3. 确定出资比例,签订出资协议,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4. 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变更知识产权权属
  5.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 办理递延纳税备案

详见笔者《无形资产: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实操与风险防控指引(下)》,第四部分第二节。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设立时,技术出资未经合法资产评估,价值因此被高估时,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资源股

资源股,是指用与公司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换得的股权。这些关键资源可以是市场与渠道资源、供应链资源,也可以是人脉资源或个人影响力背书。

与资金股和技术股不同,这些资源本身不能用来实缴出资,同时资源引进也需要经过时间检验,故资源股一般不在公司设立时直接分配,而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逐步释放。

释放资源股通常以"设定兑换条件+增资扩股+新股认购"的方式实现。具体流程是:

  1. 全体股东明确资源价值,参照公司估值将资源折算成股权比例
  2. 设定兑换条件,例如承诺链接客户资源的合伙人,必须真正为公司带来客户订单,才能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
  3. 签订《股东协议》
  4. 兑现条件满足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增资决议
  5. 资源方与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并将增资款(可以公司注册资本计价)打入公司账户
  6. 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资源股的另一种分配方式是,让资源方先行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同时约定在未兑现资源贡献承诺时,公司有权以极低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人力股

人力股,又叫干股,是指不出资、只投入人力干活而取得的股权。

与资源股类似,人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不能用来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同时,考虑到人力股是用未来的人力贡献换取的股权,有待时间检验,故人力股同样要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逐步释放。

这表现在,公司创立之初,要按照出资比例划分股权,无需考虑人力股。例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甲出资300万,乙出资700万,那么甲取得公司30%股权,乙取得公司70%股权,没有例外。如果出资股东决定给丙一定比例的人力股,那么操作方案是:

  1. 出资股东确定,总共拿出多少股权分配给人力贡献者
  2. 设定兑换条件,例如人力贡献者必须至少工作1年,才能以特定价格拿到第一期股权;在未来某个时点,才能以特定价格兑换后续股权
  3. 签订相应的合伙人协议
  4. 兑现条件满足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增资决议
  5. 人力贡献者与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并将增资款(可以公司注册资本计价)打入公司账户
  6. 变更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一般而言,人力股在初始阶段分配的实际上是期权,即在未来特定时点、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这个期限,就是对人力贡献者能力的验证期。当然,为更好地激励人力贡献者做出业绩,行权期限截至前可以先给予人力贡献者一定的分红权。


三、激励逻辑

创业维艰,涉及产品/服务/营销/渠道/运营等方方面面,只靠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往往力有不逮。只有一群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公司才能有光明的未来。

创业公司股权设计的第三个底层逻辑,就是要通过股权的合理分配,让公司利益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进而让所有人都能尽可能地拿出时间、精力和资源,齐心协力地把公司这个蛋糕做大。

一个典型例子是,在分配前述资源股/人力股时,不能在一开始就直接送股,而是要根据引进资源的多少/为公司所作的贡献逐步释放股权。

贡献越多,收益越大,这就是激励逻辑的体现。

成功的激励是让所有人都能挣得更多

一家创业公司,如果一年的净利润是500万元,在创始团队分出10%的股权做股权激励后,净利润还是只有500万元,那么毫无疑问,这是个失败的激励计划——它不仅让创始团队损失了10%的股权和分红,而且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收益,不过是将原本由创始股东取得的利润,转移给了公司员工。

相反,如果在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净利润从500万提升至2000万,那么,创始团队虽然分出了10%的股权,但剩下90%股权的价值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相应地,被激励对象也能拿到10%的分红。多方共赢,这才是股权激励的目标。

由此,股权激励的第一性原理是:不是转移存量,而是创造增量。对于创始团队,实施股权激励可能意味着持股比例的减少,但一定要能带来公司利润的增长,进而带动股权价值的增长,并从中获益。

成功的激励源自对公司目标的分解

如何才能通过股权激励实现公司利润的增长?这就要倚仗创始团队分析公司利润结构,分解公司业绩目标,合理制定激励方案。

根据杜邦方程,股东的投资回报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周转率财务杠杆比率。销售利润率对应公司所卖产品/服务的成本和利润,资产周转率对应公司的销售卖货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是指用了多少别人的钱来经营。激励方案的制定,就是将杜邦方程中的指标层层分解,分解到与每个人相关,乃至具体到每个人在每个月的绩效目标(KPI)。

一般而言,公司管理层(如总经理,部门经理)对公司整体业绩负责,更适合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分享整个公司未来的收益。公司执行人员是对产品研发、销售等具体事项负责,更适合采用业绩激励的方式,从单一业绩增长中获取奖励。

成功的激励源自对人具体需求的把握

人的所有行动,都根植于某种心理上的需求。需求不同,人的行为动机就不同,激励方案也就要有所差异。

刚从校门走出来的毕业生,需要能维持生活的稳定收入,同时在职场上收获成长,稳定的薪酬和良好的职场环境就是很好的激励。正在考虑买房买车、结婚生子的年轻人,相较于稳定的工资,可能更看重每年的奖金和分红,给予一定的利润提成乃至分红权往往能起到激励作用。而对于想要干出一番事业的创业合伙人,则非公司实股不可激励。

成功的激励,一定是源自对创业伙伴以及员工的充分了解。相应的激励方案,要能满足他们最为核心的需求和愿望。


四、控制权逻辑

控制权逻辑,在创业公司股权设计中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的生命线;二是要确保经过多轮增资扩股,创始团队仍然保有公司的控制权。

实际控制人与股权生命线

创业,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新情况,需要有能够做决策,带着大伙一起前进的人。这个人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通常应高于50%,遇到问题时要能一锤定音。

同时,创业要想成功,一个人的力量远远不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需要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一同并肩作战。既然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创业之初的持股比例通常不应低于10%。

实践中,基于股权的三条生命线,创业公司常见的股权分配方案有:

方案一:67%+18%+15%

这种分配方案适用于创始人出资比例占到2/3,创业思路清晰,能够以一己之力带领大家前进的情况。

67%,即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又被称为"绝对控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要以2/3以上表决权通过。没有特别约定时,法定的重大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创始人持有公司2/3以上的股权,就意味着对公司所有重大事项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剩下的18%和15%股权,可以分配给其它合伙人,或者将15%留作员工持股计划。

方案二:51%+34%+15%

这种分配方案适用于实际控制人出资约占一半,但自身独木难支,需要依靠其它合伙人的情况。

51%,即持有公司1/2以上、2/3以下的股权,又被称"相对控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重大事项外,其它事项应当经半数表决权通过。

创始人持有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就意味着能够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大多数决策。

剩下的34%和15%股权,同样可以分配给其它合伙人,或者将15%留作员工持股计划。

方案三:34%+33%+33%

这种分配方案适用于合伙人每个人都很重要,势均力敌的情况。

34%,即持有公司1/3以上、1/2以下的股权,又被称为"一票否决权"。

之所以叫做"一票否决权",是因为持有34%以上的股权,虽不能以一己之力通过股东会决议,但可以否决需要2/3多数决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等。这是一项重要的防御性权利。

剩下的33%和33%股权,可以分配给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其它合伙人。

保有公司控制权的法律方案

随着新股东的引进、股权融资的进行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开展,公司会不断进行增资扩股,创始人手中的股权也会被不断稀释。

法律上,保障创始人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始终保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案:

方案一:搭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在主体公司之上搭建有限合伙,是让创始团队保有公司控制权的第一种方案。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搭建有限合伙,让有限合伙持有主体公司67%以上的股权,意味着只要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GP,就可以通过执行合伙事务来控制主体公司。相应地,财务投资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LP,分享公司收益。

当然,持股平台也可以是公司,创始人通过持有平台公司超过50%的股权来实现对平台公司的控制,进而控制平台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但这显然没有有限合伙来得高效。因此,在没有其它特殊考虑时,有限合伙还是确保创始人对公司保有控制权的首选方案。

方案二: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是将公司股权划分为AB股,让A类股份每股对应1票表决权,B类股份每股对应5票、10票乃至更高的表决权。其中,A类股份由外部投资人持有,B类股份由公司创始团队持有。

即便经过多轮融资,公司创始团队的股权比例被稀释至较低水平,由于持有的B类股份具有超级表决权,创始团队仍然能够拥有超过1/2乃至2/3的表决权,进而牢牢控制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方案三: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指在分配股权时,创始人和其他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其它合伙人将其投票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创始人行使,依次确保创始人有超过1/2乃至2/3的表决权。

实践中,一致行动协议可以在创始团队内部签订,也可以在创始人和早期投资人、员工持股平台之间签订。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能够有效避免公司陷入"群龙无首"的内斗状态,让创始人能够牢牢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

一致行动的事项应当包括:提案和提名董事,选举和更换董事,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增资与减资,收购或出售主要资产,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


五、分红权逻辑

股权由两部分权利组成:一部分是以表决权为核心的管理性权利,另一部分则是以分红权为核心的财产性权利。

分红权可以独立于股权进行设计和分配,用于资源整合和激励目的,这就是股权设计和分配的分红权逻辑。

同股不同酬

相同比例的股权,可以设定不同比例的分红权,这常用于分红权激励场合。

例如,创始人可以在维持自身67%或51%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与团队成员或高管约定,如果将公司利润做到a,可以多分10%的分红;将公司利润做到b,可以多分20%的分红;将公司利润做到c,可以多分30%的分红,以此实现激励和共赢。

又如,销售公司中的销售团队,持股比例虽在49%以下,但是可以约定,在达到特定销售指标时,销售团队可以享受公司70%的分红。以此提高公司的销售水平。

分红抵增资款

无论是资源股/人力股的获取,还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只要是通过增资扩股授予股权,都需要新股东用真金白银购买。购买价格通常在公司注册资本对应的股价和公司估值对应的股价之间取值。

考虑到真金白银购买对于新股东可能形成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阻力,实践中可以用新股东当年或往年分红的一部分作为股权认购款,这就相当于是用当年做出的业绩换得了公司股权。

分红权的认购与回购

除了股权外,分红权同样可以通过真金白银购买。例如,向员工出售分红权是一种直接、有效的公司融资方式。购买了公司分红权意味着员工自身经济利益和公司利益深度绑定,也有助于激励目标的实现。

就出售的分红权,实践中一般会设定锁定期。在锁定期届满后,大股东要强制回购员工持有的分红权。这将有助于解决员工关心的资金安全性问题。


六、税务优化逻辑

税务优化,是股权设计的重要面向。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商事组织的取用,还是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公司分红等商事行为的安排,都要考虑到税的问题。

在创业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税种是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项: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产生的利润,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剩下的税后利润,如果要分配给自然人股东,则这笔分红会被视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股东需要为此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分配给法人股东(须同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且持股满12个月),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作为穿透实体,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直接穿透到每一位合伙人名下,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类似,生产经营所得就是业主个人经营所得,因此是直接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与纳税主体的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合伙还是公司)基本无关,更多取决于纳税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以及经营的业务性质。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按1%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经营不同业务时,适用6%-13%不等的增值税率。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相较而言,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增资扩股,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退出逻辑

请神容易送神难,是创业公司股权分配的一大痛点。

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或"员工",未来因为各种原因离职之时,无权要求退股变现;当然,公司和其它合伙人也无权让其退回股权。

基于这一痛点,无论是创始团队成员之间,还是外部投资人入场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只要是进行股权分配,就要考虑股东如何退出的问题。这就是创业公司股权设计和分配的退出逻辑。

股权回购是最常见的股东退出方式

股东退出可以有清算退出、回购退出、出售退出等多种可能。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约定回购条款,是最常见、最有效的退出方式。

回购条款在设计时,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模型:

一种是义务型回购,即约定在发生特定情形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回购义务人应当/承诺/有义务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权利人持有的股权,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没有拒绝的权利。

义务型回购常用于创始团队成员的变故或退出、持股员工离职或激励期限届满等场合。这里的回购义务人通常是公司、创始人或其他大股东,权利人可以是创始团队成员或公司员工。

另一种是选择型回购,即若发生特定情形或者一定期限届满后,权利人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回购义务人按照约定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选择型回购常用于财务投资人的保护性退出。权利人通常是财务投资人,回购义务人可以是公司、创始人或其他大股东。

不同退出情形对应不同回购方案

通过差异化的回购方案,匹配不同退出情形的风险来源、过错程度和各方利益诉求,是设计股权回购条款的重要思路。

  1. 就创始团队成员正常离职的情况,可以公司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值进行回购,以奖励其对公司的历史贡献,同时确保股权能留给为公司继续创造价值的人
  2. 在对赌失败场合,可以投资本金和8%-12%的年化利率计息回购,以保障财务投资人的本金和基础收益
  3. 对于创始团队出现欺诈或重大违法情形时,可以市场公允价值的一定倍数要求创始团队成员回购股权,起到震慑和惩罚效果

股东配偶可能是公司的隐形股东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创始团队成员在婚内取得的股权亦在其中。后果是,创始团队成员离婚,可能引发公司股权变更,乃至公司控制权变动和决策僵局。

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创业者个人应当提前规划,与配偶签订相应的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协议可以约定,创业者取得的股权为创业者个人财产,但是创业者同意与配偶分享股权变现收益。

同时,股东和公司层面也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作出相应安排。

例如,股东协议可以要求创始团队成员承诺其持有的股权为个人财产,若因离婚导致其股权被分割,其有义务通过一切可能方式(例如用现金或其他财产补偿配偶)确保配偶不成为公司股东。当法院判决将名下的部分股权分割给其配偶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回购权。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因股东离婚等原因需要分割股权的,只能分割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即变现所得),而不能获得股东资格。配偶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

结语

创业公司股权设计,是市场上相对成熟的一类业务。相对成熟,意味着前人已经踩过了无数的坑,后人已经据此总结经验,设计出了无数的解决方案。

股权设计方案纷繁复杂,但其背后无外乎本文所述的七个底层逻辑。作为创业者,应当这些大方向、大问题有一个基础的了解,并在专业人士和AI的辅助下,设计出适合自己的创业股权分配方案。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阅读,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


作者信息

  • 向文浩 律师
  • 工作单位:北京无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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