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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实操与风险防控指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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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

二、自行实施与合作实施转化

自行实施与合作实施,都是知识产权不发生转移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自行实施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运用自身的资源和能力,自己对科技成果进行市场研发,将其产品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自行实施模式下,科技成果所有人承担所有研发投入,承受全部转化风险,也享有未来全部收益。

合作实施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拿自己的科技成果与合作方订立合作转化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合作实施模式下,科技成果所有人提供原始科技成果,合作方提供资金、人才、设备、市场中的一类或几类资源。各方共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并推向市场,以此实现资源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

(一)自行实施转化的法律实操要点

实践中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常见于三种情况:

  1. 企业将自己研发中心开发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市场化,投入生产并转化为产品。这又被称为"企业内部转化",是目前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方案。
  2. 高校、科研院所自己具备资金、产业化资源以及市场运作能力,通过全资控股的资产经营公司,设立或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一家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为载体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相关政策出台后,高校/科研机构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研人员,支持科研人员在岗/兼职/离职创业,对自己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企业内部自行实施转化的实操风控要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权属清晰化:后续所有转化工作的起点。
  • 知识产权管理:防范各类知识产权风险。
  • 产品市场化支持:全链路配套风控措施。

1. 权属清晰化

首先,企业需要核查科技成果形成的全过程,确保该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与科研人员不存在潜在权属纠纷。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配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包括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职务技术成果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科研工作者本人。

其次,企业应与相关研发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明确界定职务成果的范围。

例如,企业可以进一步将法律规定的"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细化为"执行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任务,以及单位临时安排或交办的任务";将"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细化为"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或虽未明确提供,但在完成成果过程中实质依赖单位的资源支持,如使用单位特有的实验环境、数据平台等";将非职务成果界定为"完全利用个人时间及资源,与单位业务无关且未使用单位任何资源完成的成果"。

最后,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奖励等级、奖励方式、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事项,为科技创新成果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报酬机制。

这样既能对科研人员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又能避免后续权属争议的产生。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现金奖励
  2. 股权/期权激励
  3. 分红奖励
  4. 荣誉奖励
  5. 发明人权利赋予等

2. 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申请、自由实施分析、保密制度等方面,目的在于防范本文上篇所述的各类知识产权风险。

首先,一项科技成果研发出来后,是申请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还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在哪一国市场申请保护,需要法务/IP部门与研发、市场部门研究讨论决定。

  • 著作权保护的是科技成果的具体表达形式。
  •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以公开为代价,保护实现特定功能的技术方案。
  • 技术秘密则不用公开,但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如果采用著作权保护,则企业最好落实相应的著作权登记;如果采用专利保护,则需要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其次,对于申请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一方面要勤加监控和管理,另一方面要落实好自由实施调查(FTO)。

勤加监控和管理的目的在于避免忘记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失效,进入公共领域。

提早进行自由实施调查(FTO),是就科技成果付诸实践所要用到的技术逐一进行检索分析,确保没有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这一动作能有效避免企业新推出的产品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最后,对于采用技术秘密保护的科技成果,一定要落实好保密措施。

"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是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前提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①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② 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③ 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④ 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⑤ 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⑥ 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⑦ 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3. 产品市场化支持

产品市场化的全链路都应有相应的风控配套措施。

采购环节:企业要确保原材料采购来源合规,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相应地,企业与上游的《采购合同》中应当包含明确的瑕疵担保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由上游企业承诺相应货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且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或其它引发纠纷的情形。

生产环节: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可以通过购买产品质量责任险等方式分散风险。如果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品存在缺陷,企业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消费者集体诉讼,造成严重后果时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刑事犯罪。

营销环节:企业对科技创新产品的广告宣传须符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告应避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等。

4. 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实施特别注意事项

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实践中不算常见。基于自身的事业单位性质,高校/科研院所除了需要注意前述企业内部自行转化的风控要点外,还需要特别关注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决策程序。

由于知识产权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很难被准确估值,而且具有一定的转化失败率,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法律起初规定有相应的审批程序。但审批效率低、周期长,抑制了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经由改革试点,2019年财政部修改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40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举重以明轻: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评估已不再是必须程序。

尽管如此,实践中高校、科研院所以无形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涉及资产价值的变化,资产评估程序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便于日后审计巡视,防止国有资产因无客观的价值评估而导致资产流失,有利于指导高校或科研院所正确掌握所持有的科技成果价值,降低高校、科研院所领导和科研工作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等方面。

高校/科研院所通常设立有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如技术转移中心),并制定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这类内部规章制度依据上位法制定,对自行实施科技成果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例如对拟实施项目落实可行性论证、决策审批、内部公示等。

对于负责人和决策人员的责任,《科学技术进步法》第97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除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决策程序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常会涉及新设项目公司,并将评估后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对此,本文在"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部分予以讨论。

5. 科研人员自行实施

高校和科研院所鼓励科研人员兼职或离职创业,自己孵化自己的技术成果,是当前政策鼓励和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北京、上海、广东、杭州等地均已出台政策,允许高校和研发机构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它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由双方约定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法律实操层面,科研人员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要点在于:

  1. 赋权协议的签署
  2. 权属变更登记的办理
  3. 劳动关系的明确
(1)赋权协议

赋权协议是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往往由赋权方(甲方)、被赋权方(乙方,即科研团队成员)和实施方(丙方,通常为科研团队为实现转化而设立或入股的项目公司)三方签订,主要条款包括:

  • 鉴于条款:明确标的科技成果系乙方及其团队在甲方任职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依法归属于甲方;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对标的科技成果赋予乙方及其团队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由乙方团队主导并通过丙方进行转化实施;明确乙方及其团队同意接受赋权,并承诺积极推动标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 定义条款:对"标的科技成果""赋权""转化""转化收益""净收益""团队全体成员"等合同使用的语词给出定义和解释。
  • 赋权内容和方式条款:明确甲方将标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独占使用权/排他使用权以无偿/有偿方式赋予乙方及其代表团队成员;明确赋权期限;明确乙方将根据协议从甲方获得的权利,以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方式,授予丙方实施,乙方、乙方团队和丙方应就授权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 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明确甲方为标的科技成果的合法权利人,已履行完毕所有内部决策程序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后续应协助乙方、丙方办理必要的权属变更登记或许可备案手续,但不对标的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可专利性以及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作任何担保;乙方应积极协助丙方完成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遵守甲方关于兼职创业、利益冲突管理等规定,不得将标的科技成果再许可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丙方负责投入转化所需的一切资金、设备、人力,承担全部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应勤勉尽责,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争取最佳经济效益。
  • 收益分配条款:就丙方就标的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明确甲方、乙方及其团队和丙方各自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明确具体收益核算和支付方式。
  • 知识产权条款:明确既有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的承担,并就后续改进技术(即新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予以约定。例如,可以约定改进成果由改进方所有,但另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 期限与终止条款:明确协议的有效期,协议终止情形以及终止后的处理。协议终止情形可以包括丙方破产、解散或停止运营,丙方未能积极实施转化,导致标的科技成果闲置等。终止后的处理包括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标的科技成果,甲方授予乙方团队的权利自动收回,丙方应向甲方返还所有包含技术秘密的资料,甲方已获得的收益不予返还,并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实施该成果等。
  • 保密条款:明确各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尤其是标的科技成果内容)承担保密义务。该条款不因协议终止而失效。
  • 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丙方若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收益分成的违约金,乙方或丙方未经许可向第三方泄露技术秘密或再许可的违约金等。
  •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向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特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协议附件:可以包括科研团队成员名单,经乙方团队内部共同确认的权益分配方案,标的科技成果清单,净收益计算细则等。
(2)权属变更手续

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权属变更手续也不相同:

  1.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签订书面的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建议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
  3. 技术秘密: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技术文件的交接即可,无需权属变更手续。
  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 植物新品种权: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兼职/离岗创业协议

兼职/离岗创业协议解决的是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该份协议同样由单位(甲方)、科研人员(乙方)和企业(丙方)三方签订,主要条款包括:

  • 鉴于条款: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法律地位以及签订本协议的法律依据。
  • 创业方式与期限条款:明确经甲方审批同意,乙方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的方式到丙方工作,同时明确创业内容和创业期限。
  • 人事关系与待遇条款:明确乙方创业期间,与甲方人事关系不变,甲方继续为乙方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等级、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等。乙方离开甲方的次月,甲方停发乙方的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但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丙方代扣代缴。乙方为丙方提供劳动,由丙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薪资、股权、期权等),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由乙、丙双方另行约定,与甲方无关;乙方须将收益情况向甲方备案。
  • 职称评审、考核与奖励条款:明确乙方在创业期间,执行甲方单位职称评审管理制度,按规定参加甲方的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年度考核(丙方需出具鉴定意见),创业年限连续计算为工龄,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 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明确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乙方定期书面报告创业进展和成果等;明确乙方应向甲方如实、完整地披露在丙方的任职情况、持股情况及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形。明确丙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等。
  • 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包括背景知识产权和在职成果归属。乙方在创业前于甲方完成的、或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均归属于甲方。丙方仅可根据与甲方另行签署的《技术许可协议》或《赋权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乙方在创业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或执行甲方任务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主要利用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或执行丙方任务所完成的、与创业内容相关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归丙方所有;完全利用个人时间、未利用任何一方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与创业内容无关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 保密条款:三方均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条款:约定离岗期间甲方的召回权,乙方提前回岗和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以及创业期限届满后延期与回岗事宜等。
  •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约金责任等。
  • 争议解决条款: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 协议附件:可包括相关科技成果清单、乙方利益冲突披露说明等。

(二)合作实施转化的法律实操要点

以不移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前提,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构成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实施模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据此,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实操和风险防控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的起草和审查。

合作协议一般由科技成果提供方(甲方)和合作实施方(乙方)共同签订,主要条款包括:

  • 鉴于条款:明确甲方是标的科技成果的合法授权人/被授权人,拥有对其转化的权利。乙方在资金、生产设备、市场渠道、产业化经验等方面具有优势,具备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和条件。双方同意以"合作实施"模式进行转化,即甲方不移转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是以其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投入其他资源,共同实施转化,共享转化收益。
  • 定义条款:对"标的科技成果""合作实施""转化项目""项目团队""转化收益""改进技术"等给出定义和解释。
  • 合作内容/任务分工条款:明确双方的合作目标,甲方主要职责、要承担的具体工作,乙方主要职责、要承担的具体工作,甲乙双方共建的项目团队等。
  • 资金投入条款:明确甲方的技术投入作价金额,乙方以现金、实物投入作价金额,将前述作价作为双方分配收益的参考依据;双方对实施转化项目所发生的成本负担。
  • 收益/权益分配条款:明确转化项目产生的转化收益/权益如何在双方之间分配。
  • 知识产权条款:明确既有知识产权归属,乙方使用标的科技成果的边界,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的承担,并就后续改进技术(即新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予以约定。
  • 保密条款:明确乙方应对从甲方获知的与标的科技成果有关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用于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 期限与终止条款:明确双方合作期限以及期限终止后的处理(含技术资料的返还,保密义务的持续等)。
  • 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就甲方提供的技术存在重大缺陷、乙方未按约定投入资金或资源、乙方超出协议约定将技术泄露给第三方等重大违约情形约定违约金。
  •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由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特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协议附件:可以包括对标的科技成果的详细说明,技术资料清单,项目团队议事规则等。

三、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与转让

许可使用和转让,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变动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以让科技成果所有人快速变现、入账为安。其中:

  • 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是科技成果所有人与市场主体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以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方式,让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并由市场主体负责具体转化活动。
  • 科技成果转让是科技成果所有人将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转让方获得技术成果的对价,受让方取得技术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

(一)科技成果许可使用的法律实操要点

许可类型说明

按照授权范围的不同,科技成果许可使用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 普通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
  2. 排他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的权利,但不再许可第三方在该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
  3. 独占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许可人自己和任何第三方均无权使用。

许可使用这种转化方式一般运用在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高、市场成熟度高,无需进一步研究开发,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场合。被许可人在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时,可以直接使用,或者经由科技成果所有人指导就可以使用。

法律实操和风控层面,科技成果许可使用主要涉及三个步骤:

  1. 前期准备与尽职调查
  2. 技术许可合同的谈判与起草
  3. 技术许可合同的签署与登记备案

1. 前期准备与尽职调查

前期准备和尽职调查工作需要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配合完成。在该环节开始前,双方应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

首先,双方都要对标的科技成果的权属进行核查:

  • 作为许可方,要再次核查科研项目合同、研发记录、奖励协议等文件,确保自身对科技成果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 作为被许可方,则需要通过合理尽调手段确认许可方对标的科技成果享有全部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和权利负担。

其次,双方都要确认许可方已经就标的成果的许可使用走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流程:

  • 作为许可方,尤其是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确认已经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走完了全部决策流程,并出具相应的内部审批和公示文件。
  • 作为被许可方,则需要通过收集许可方内部规章制度、决策审批文件等,确认许可使用流程合规。如果技术许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会涉及技术进出口审批或备案。

再次,双方最好共同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的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估,形成相应的《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评估报告是后续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后,双方都需要对相对方展开合理尽职调查,以降低交易风险:

  • 作为许可方,要对被许可方展开资信调查,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偿付能力、技术实施能力、市场信誉等,评估其履约能力和违约风险。
  • 作为被许可方,除前文所述调查内容外,还需要对知识产权稳定性、侵权风险、技术监管等展开尽职调查。关于不同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和法律风险点,即尽职调查的法律核查要点,可以参考本文上篇第(四)部分。

2. 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许可方(甲方)和被许可方(乙方)的谈判结果,技术许可合同(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细分为专利实施许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的主要条款包括:

  • 鉴于条款:明确甲方是标的科技成果的合法所有权人,具备向乙方授予许可的合法权利;乙方具备实施该许可技术的资金、技术能力和市场渠道,希望获得该技术的许可使用权;双方同意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
  • 定义条款:对"标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技术秘密""专利""净销售额""合同产品""改进技术""生效日"等合同用语给出定义和解释。
  • 许可方式和范围条款:明确甲方授予乙方的许可的权利内容及性质(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甲方授予乙方使用许可技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本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球范围内有效;本许可有效的行业领域;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手续。
  • 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条款:明确双方采用"入门费+提成"/"一次性总算"/"最低年费"方式计收许可费用;乙方款项应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以及账户具体信息。
  • 技术交付与验收条款:明确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入门费/第一期款项后,按照特定方式和标准,向乙方交付全部技术资料;乙方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对许可技术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相应的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时乙方要求修正或补充的权利。
  • 技术指导与培训条款:明确甲方应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在特定期限内提供指定规格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现场服务,协助乙方掌握许可技术。甲方人员提供技术服务的差旅费、食宿费由甲方/乙方负担。
  • 知识产权条款:明确甲方应维持许可技术中所含专利的有效性,按时缴纳年费等费用;乙方发现任何第三方侵犯许可技术知识产权时的处理办法;由甲方完成的改进技术,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应无偿向乙方披露该改进技术,并授予乙方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使用的权利;由乙方完成的改进技术,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披露该改进技术,并授予甲方一项不可撤销、永久、免费的许可使用权(或由双方共有)。任何一方不得将改进技术向第三方披露或许可,除非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 陈述与保证条款:甲方应当保证其是许可技术的合法所有权人/持有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授予本协议项下的许可;在其所知范围内,实施许可技术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清晰、准确的;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与培训能够确保乙方相关人员掌握合同技术。乙方应当保证其具备实施许可技术所需的资质和能力,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许可费用,在许可范围内使用技术。
  • 保密条款:明确合同项下的技术资料、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及本合同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或无效而失效。
  • 违约责任条款: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明确乙方超出许可范围、期限或领域使用许可技术,或未经许可向第三方分许可的违约金责任;明确乙方逾期支付许可费用的违约金责任。
  • 合同生效和终止条款: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明确合同因期满或正常终止后,乙方应停止使用许可技术,并返还或销毁所有技术资料,但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合同产品。
  •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向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特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合同附件:可包括许可技术及知识产权清单、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复印件、净销售额计算方式等。

3. 合同签署与登记备案

在双方就技术许可合同的最终签订版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签署合同的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或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考虑到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且能够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税收减免的证明,订立技术许可合同后应当积极向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技术秘密除外)。例如:

  1.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可以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2.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二)科技成果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与许可使用是将科技成果使用权让渡给被许可人不同,技术转让是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即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让渡给受让人。

在科技成果所有人缺乏产业化所需的资金、团队、管理、市场等资源,无法通过自行实施或作价入股等其它方式最大化科技成果的价值时,技术转让就成为了最有效、最直接的选择。

1. 法律风险类型

科技成果转让涉及以下主要法律风险:

  1. 知识产权权属风险:相关科技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是否由多个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完成,是否存在委托开发情形,是否属于国家资助项目成果等,都可能影响知识产权的归属。
  2. 知识产权有效性风险:专利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在保护期内,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条件,都可能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技术秘密因研发方保密措施不当而公开,将导致相关科技研发成果不再享受技术秘密保护。该部分风险详见本文上篇第(四)部分。
  3. 技术迭代与价值贬损风险: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更先进、更廉价的技术,使得受让方重金购买的技术迅速贬值,市场竞争力下降。
  4. 侵犯第三方权利风险:转让技术的实施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改进发明侵犯他人基础专利),导致受让方投入巨资后面临侵权诉讼和禁令。
  5. 信息不对称与隐瞒、欺诈风险:研发方可能出于急于成交或抬高价格的目的,夸大技术的成熟度和市场前景,隐瞒关键技术缺陷或实施难度;受让方由于专业限制,可能在签约前无法完全理解和评估技术的真实价值与风险。
  6. 价值评估风险:技术价值的评估本身非常复杂,如果评估方法不科学、参数选取不当,会导致转让价格畸高或畸低。
  7. 国资监管风险:转让过程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转让价格过低,决策程序不合法,都将损害高校和科研院所利益,进而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
  8. 技术保密风险: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泄露或不当使用的情况,导致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9. 合同无效风险: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技术合同无效等。
  10. 合同履约风险:技术转让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容易导致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诸如转让标的、付款方式与条件、陈述与保证、改进技术归属等问题,均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2. 风险防范措施

为系统识别、管理和防范上述法律风险,科技成果转让在实操层面应当做到:

在实质性谈判开始前,转让方应与受让方签订权责对等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以此防范技术泄密风险。除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外,签约前准备和尽职调查的重点在于"确权"和"估值"两项工作。

(1)"确权"的目的

"确权"的目的在于防范知识产权权属风险、有效性风险、侵犯第三方权利风险以及国资监管风险:

  1. 权属核查:应核实参与技术研发的科研人员身份,审查相关劳动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确保转让方对标的科技成果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 有效性评估:应核查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著作权登记证明等法律文件,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考察转让方对技术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是否未被公开发表、是否能被反向工程轻易破解等,以此评估知识产权的稳定有效性。
  3. 第三方侵权风险评估:应落实好自由实施调查(FTO),就科技成果付诸实践索要用到的技术逐一进行检索分析,确保没有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
  4. 国资监管风险:应收集许可方内部规章制度、决策审批文件等,确保转让方已经依据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走完了全部决策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技术许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会涉及技术进出口审批或备案。
(2)"估值"的目的

"估值"的目的在于防范信息不对称与隐瞒、欺诈风险,降低价值评估风险和国资监管风险:

除双方共同委托独立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外,转让方还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技术资料。只有技术资料完整,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机构中立,最终取得的价值评估报告才能作为定价的参考。

对于转让方而言,规范的评估程序和公允的资产评估报告能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对于受让方而言,则能有效防范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转让方隐瞒、欺诈风险。

3. 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具体类型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为使技术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能够有效避免将来发生纠纷,转让方(甲方)与受让方(乙方)应当清晰约定如下内容:

  • 鉴于条款:明确双方法律地位以及合同签订目的,例如"甲方是附件所列专利及技术秘密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完整的处分权""乙方具备实施该技术的资金、技术和市场能力,希望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制造和商业开发""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上述技术,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拥有的上述技术"。
  • 定义条款:对"合同技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资料""技术服务与培训""合同产品""改进技术""验收"等合同用语给出定义和解释。
  • 转让条款:明确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拥有的合同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合同技术和技术资料的范围和内容应在附件中给出明确界定。
  • 价款支付条款:明确总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账户信息与开票义务。
  • 技术交付与验收条款:明确甲方按照特定方式和标准,向乙方交付全部技术资料的时间;乙方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对交付的技术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时乙方要求修正或补充的权利。
  • 技术服务与培训条款:明确甲方应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在特定期限内提供指定规格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现场服务,协助乙方掌握标的技术。甲方人员提供技术服务的差旅费、食宿费由甲方/乙方负担。
  • 陈述与保证条款:甲方应当保证其是标的技术的合法所有权人/持有人,有权签署本合同转让标的技术;在其所知范围内,实施标的技术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清晰、准确的;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与培训能够确保乙方相关人员掌握标的技术。乙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实施本合同技术的合法资质和必要的生产能力、条件,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 改进技术归属条款:明确乙方对合同技术做出的改进,其所有权归乙方/双方共有,并约定对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 保密条款:明确合同项下的技术资料、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及本合同内容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或无效而失效。
  •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条款: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逾期交付技术资料、技术无法通过验收、技术权属瑕疵或侵权、违反保密义务等情形的违约金责任,以及在该类情形发生时乙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乙方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金责任,以及该类情形发生时甲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向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特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合同附件:可包括专利清单、技术秘密清单、技术资料清单、技术验收标准与方法、技术服务与培训计划、保密承诺函等。

4. 合同履行跟踪

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持续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和调整,以确保合同目的能够顺利实现。

首先,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建立清晰的执行架构,指定项目负责人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合同的履行。履行过程中,所有沟通(包括微信沟通、电话沟通、邮件沟通、会议沟通)必须留痕。重要的决定、变更和节点完成情况,需要通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签署确认书等书面形式进行固定。

其次,合同义务的履行应当尽可能保留书面凭证。例如:

  1. 转让方在交付技术资料时,要制作详细的移交清单,双方清点无误后应签署书面验收单。
  2. 技术培训完成后,受让方应签署培训完成确认书。
  3. 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应留存好相应的银行转账和通知记录。
  4. 对于专利等权利的转让,双方有义务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留存相应的申请和登记文件。

最后,双方应定期沟通技术实施情况,确保标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标的科技成果完成转让前,转让方应继续负担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转让后,则由受让方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双方均应持续进行技术秘密的保密监控,避免技术秘密信息因泄密而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受让方研发出改进技术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披露和确认,避免产生新的权属纠纷。

四、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法律实质是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更具体地说,是股东将自己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以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48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据此,可以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这就隐含了出资的知识产权须对公司业务有财产价值,即与公司业务具有关联性的要求;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当然,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必须属于出资股东,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实践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在用货币估价后出资通常不存在法律障碍。至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使用权,能否用以出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专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发布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中明确,"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据此,专利申请权和专利使用权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与公司业务存在实质关联,就应当被允许用以出资。

特别提示:由于本文在自行实施、许可使用和转让部分已花费较大篇幅讲述高校、科研院所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决策问题,该部分不再对此予以考虑。如涉及相关问题,读者可自行参照前文。

(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法律风险

例如,出资人以无权处分的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又如,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程序不到位,或评估标准时不正确的情况下,出资人的知识产权出资将被认定为出资不实。

再如,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完成后被其它权利人宣告无效,股东和公司可能面临出资不实的诘问。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评估和转让程序完全合法合规,出资人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且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便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也应当被认为是"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相应地,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而无需由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实可能会殃及其他股东、负有催缴义务的董事以及未来股权转让交易中的受让方(新《公司法》第50条,第51条,第88条)。

法律对于转让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相对粗疏和简单,是对于《民法典》第612条、第617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质量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的类推适用。因此,实务中通常会在出资协议(或股东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中进行更加清晰、全面的约定。

这些约定旨在将知识产权权属风险、稳定性和有效性风险、价值贬损风险、侵犯第三方权利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价值评估风险等各种风险交由转让方/受让方承担。

相关约定如果缺失,一旦标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出现价值贬损,出资人和其他股东、公司之间就容易发生争议,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而相关约定即便清晰明确,前期也需要全面审查约定的合理性——尤其是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否承担了自身难以控制(或本不应由自身承担)的风险。否则,一旦未来发生争议,不合理的约定作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转让方/受让方将面临不可控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金责任。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实操步骤

为防范上述两方面的法律风险,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严格落实以下操作步骤:

步骤一:确权与评估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知识产权出资的第一步是要确保出资人对标的知识产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初步评估标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稳定度。

权属核查:应核实参与技术研发的科研人员身份,审查相关劳动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确保转让方对标的科技成果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有效性的初步评估:应核查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著作权登记证明等法律文件,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考察转让方对技术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是否未被公开发表、是否能被反向工程轻易破解等,以此评估知识产权的稳定有效性。

此外,拟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匹配,对公司运营能产生实际价值。

步骤二:资产评估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4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考虑到知识产权相较于货币财产在价值上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出资必须履行的程序,且评估后须依法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实务中,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建议以公司名义委托,或由出资人和公司共同委托。选取评估机构时应注意核实评估机构的资质,最好有相应备案并以知识产权评估作为主营业务。评估时点原则上应与知识产权转让时点相近。原因在于:股东将出资实际交付给公司之前,知识产权的贬值风险由股东承担;只有将出资实际交付给公司之后,风险才由公司承担。

一般而言,只要评估机构资质合法、评估程序合法合规、评估确定的价值高于章程所定价额或者与章程所定价额相当,法院就会认定出资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

步骤三:起草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

起草和修订出资协议、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过程,应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期间同步进行:

一方面,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的出资额和股权比例,都与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息息相关。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的出资细节如何确定,有赖于出资人、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是实际缴纳出资之时。如果知识产权评估完成后才开始着手准备出资协议的起草和修订、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可能导致后续知识产权实际转让的时点与资产评估标准时相隔太远,进而使得早先进行的资产评估不被法院认可。

出资协议的最终签订,应当是在知识产权价值相对确定之后。一份合法有效的出资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协议应当对拟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包括技术成果名称、内容、技术细节、对应的知识产权类型(尤其是在涉及专利申请权或使用权出资的场合)等。相关内容应与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完全一致。

出资协议应当明确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和出资取得的股权比例

  1. 就出资期限而言,法律虽不排斥知识产权认缴出资,但在实务操作中,基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通常不会如此操作。
  2. 就出资方式而言,出资协议可以约定技术交付与验收条款、技术服务与培训条款等。
  3. 就出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与货币财产出资类似,应当采用投后估值,并区分进入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资产价值范围。

一份好的出资协议应当就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贬损的各类风险予以合理分配:总的原则是,风险应当被场景化和类型化,场景化和类型化的风险应分配给对该风险有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一方,不可归责于双方的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例如,出资方可以明确陈述并保证其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权人,产权清晰无瑕疵,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许可或第三方权利主张;保证该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在出资时是有效的、未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行业整体技术迭代等非出资方过错导致的知识产权价值下降,因公司管理不善(如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导致权利终止,未能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导致技术秘密泄露等),出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资人、其它股东和公司还可以就各类价值贬损情形约定估值调整机制、出资补缴机制、股权比例下调机制乃至保险机制。

出资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公司在标的科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改进成果,知识产权如何归属,双方如何分享等内容。

步骤四:签订公司章程与办理权属变更

出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形成各股东同意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出资协议中关于出资的重要内容(例如标的知识产权、出资额、出资期限、股权比例、陈述与保证条款、估值调整条款等),都应当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对债权人具有对抗效力。

为变更知识产权权属,法律规定出资人和公司之间需要签订书面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协议可以相对简单,使用制式模板,但需要明确权利内容、对价、转让方式、陈述与保证以及变更登记办理等内容。

转让协议应在"鉴于"条款或"其它"条款中明确其与出资协议的关系。一般而言,约定不一致或没有约定的,应以出资协议约定为准。

法律对不同知识产权转让的登记/备案要求不同,但实践中,为使知识产权转让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能够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完成登记/备案程序:

  1.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 商标移转的当事人自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向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
  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5. 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更是需要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步骤五:验资与工商变更登记

在完成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聘请具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笔知识产权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验资主要是确认出资人已依约将标的知识产权移交给公司,完成了权属变更登记,出资过程与公司章程记载完全一致。验资报告是确认该笔出资已经实缴到位的关键证据。

验资通过后,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交给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该环节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近三年公司财务报表、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资协议、知识产权证书、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等,具体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公司出资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步骤六:办理递延纳税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知识产权出资的最后一步是办理递延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01号文(《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可以选择在技术成果转化为股权时不立即纳税,而是将纳税义务递延至股权转让时进行。相关备案应在出资实缴完成后,到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

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股东在以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出资时,投资入股当期可以不缴纳20%的所得税。相关税款在出资人转让标的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行缴纳。

结语

科技研发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经济资源,需要经历"科技成果产权化"和"知识产权市场化"两个阶段。

  1. 前者决定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质量和稳定性,对应的是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效力风险。
  2. 后者决定了转化能否顺利进行,双方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对应的是市场化过程中的市场交易风险。

所谓"自行实施""合作实施""许可使用""技术转让""作价投资"等不同转化方式,更多是对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特征的描述和概括。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可能是多种转化模式的组合。例如,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新设项目公司,将评估后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就可能具备自行实施、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不同转化模式中的要素。对此,尚需专业人士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文所述之法律实操和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整合,并加以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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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向文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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