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实操与风险防控指引(上)
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
科技创新成果的本质,是基于突破性知识形成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全新解决方案。只有依据法律规定成为一项财产权利,科技创新成果才能进行许可使用、转让、作价投资等后续转化。
从"无形"的技术知识变成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就是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过程。只有知识产权稳定有效,后续的许可使用、转让抑或投资入股才有足够坚实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实践中常用于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
1.1 专利权
专利权又可细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类。
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如设备、装置、化合物等)和方法发明(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处理方法等),对应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发明专利权。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自发明创造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依赖于最终能否获得授权,而只需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 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 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受托人)享有
- 不涉及上述三类情形的专利申请权则天然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
发明专利权的取得以具有发明专利申请权为基础,此外还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项实质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专利权只有经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通过后才会被授予。
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基本流程是:
请求书可以直接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刷的"发明专利请求书"表格;说明书是对发明作出的清晰、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应当简要说明发明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晰、简要地划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具有记载发明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附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缺陷或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会通知申请人补正或修改。
发明专利可以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前者保护产品,后者保护方法。实用新型专利则必然是产品专利。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对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实用新型授权的实质条件同样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与取得发明专利的区别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会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正是因为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有不少不具备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因此产生了大量专利侵权纠纷。
根据《专利法》第66条第2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取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基本流程是: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并非技术方案,不具有技术特征,无所谓技术上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不包括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是要求新颖性、区别性以及不冲突性。
根据《专利法》第23条,新颖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区别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不冲突性则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与实用新型相同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样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会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流程是:
1.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对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种。与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不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亦不例外。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7条、第14条第1款,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登记不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生条件。但是实践中,办理登记是著作权人享有相应权利的法律凭证,是各类企业资质认证的前提,也有助于著作权人后续打击盗版和维权,因此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已经成为了实践中的标准操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办理登记的基本步骤是:
1.3 技术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1条,技术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
据此,技术秘密要想成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财产权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技术秘密保护的特点就在于不用公开,不需要向特定主体披露信息内容,更不需要经过申请或登记等法定程序。在一项技术信息本身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的前提下,只要技术秘密持有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秘密保护就会立刻生效。而且,只要秘密性和价值性不丧失,技术持有人对该项技术秘密的专有权就不会终止。
1.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对应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介于设计图纸与电子产品之间,相应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种介于著作权和专利权之间的新型知识产权。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要想转化为知识产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流程是:
1.5 植物新品种
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包括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两类,对应植物新品种权。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一样,我国同样对植物新品种给予自成一类的知识产权保护,即植物新品种权。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修订)》第三章的规定,植物新品种要想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植物新品种培育完成后,必须经过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后,方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具体流程是: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利,作用在于禁止他人在未经法律和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受专有权利规制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的客体(即受保护的特定形态的信息)。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效力范围也因此不同。在同一项科技成果能够成为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时,效力范围是选择以何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依据。
2.1 专利申请权的专有性
专利申请权的专有性体现在只有权利人有权就相关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或对已经提出的专利申请作进行处分,但不提供禁止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排他权。
此外,《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2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有性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有性(法律效力)体现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在未经产品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在未经方法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该专利方法,不得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无论是"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都由专利申请阶段的权利要求书界定。说明书及附图则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要他人未经许可实施的技术具有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列举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专利侵权。反之,如果他人实施的技术仅具有独立权利要求中列举的部分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3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有性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阶段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4 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性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任何人在未经法律或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上述方式利用该计算机软件的,都构成侵权。
在保护期限方面:
-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既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2.5 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
法律对于技术秘密的保护体现在,任何人不得实施以下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属于"使用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的可以来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根据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事实。
但是,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即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获取技术信息,不构成对技术秘密的侵犯。
在保护期限方面,只要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和价值性不丧失,技术持有人对该项技术秘密的专有权就不会终止。
2.6 布图设计专有权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无论是转让还是许可使用布图设计专有权,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还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
在保护期限方面,法律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都不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
2.7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律或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下列行为:
- 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
- 许诺销售、销售
- 进口、出口
- 为实施前三项行为进行储存
对于前述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同样应当得到品种权人的许可,除非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权利。
除了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外,法律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还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授权品种本身是实质性派生品种的除外)、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特异性的品种以及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
此外,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都可以依法转让。具体程序是:中国主体就境内培育的职务新品种向外国主体转让申请权或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向其它中国主体转让申请权或品种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并由其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保护期限上,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三、专利与技术秘密保护的选择
3.1 两种保护方式的特点对比
专利保护
专利制度的特点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人要想获得专利权,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方案,然后才能获得"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该专利"这一具有强烈排他性的专属权。当然,基于激励创新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一垄断性的权利是有期限的,例如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也具有类似的特点。
技术秘密保护
技术秘密保护恰恰相反。技术秘密保护的特点在于,技术持有人是通过合理保密手段来获得对技术的事实上的专有权或垄断权,法律规制的则是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秘密的行为。
技术秘密保护的优点在于:
- 不用公开,不需要向任何主体披露信息内容
- 无需经过政府机关的审查
- 只要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和价值性不丧失,技术持有人对该项技术秘密的专有权就不会终止
缺点则是一旦技术秘密泄露,将导致垄断权利的丧失。
3.2 选择建议
关于权利人选择专利还是技术秘密来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笔者的建议是结合技术本身特性、行业竞争态势、企业自身实力和商业目标,进行综合考量。
专利保护适用于
- 容易被反向工程的技术——例如,一旦产品上市,竞争对手通过拆卸、分析就能掌握其核心技术或方法,这时就应该采取专利保护。取得专利后,即使被反向工程,法律也禁止他人使用
- 生命周期较短的技术——在软件、通信、消费电子等领域,技术迭代非常快,可能3-5年就会更新换代,此时选择专利保护,可以迅速建立壁垒,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又足够覆盖其商业价值周期
- 需要进行许可或转让的技术——选择专利意味着取得了一项边界清晰的、可交易的无形资产,能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且不用担心因交易对手方泄密而导致专有权利丧失
- 希望排除竞争对手的技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就类似技术申请专利后反过来限制自身,或者通过专利申请能够对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路线形成壁垒,也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以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技术秘密保护适用于
- 难以被反向工程的技术——对于有着复杂工艺、逻辑或技术细节,无法或难以被反向工程破解的技术,采取技术秘密保护显然是更优的选择
- 能长期保持领先的技术——对于先进性可以维持几十年,且难以被超越的技术,如果申请专利,法定保护期届满后就会免费公开,而通过技术保密保护,企业则可以持续享有竞争优势
- 无法满足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要求的技术——对于技术创新度不够,可能无法满足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要求,但客观上又具备商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就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3.3 综合运用
很多时候专利和技术秘密的选择并不是非此即彼。企业可以对一项技术创新进行解构,并混合使用两种方式。
例如,企业可以将核心基础原理/算法/配方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将实现该技术的具体产品结构、外观、应用方法等申请专利保护。这样,竞争对手即使根据专利文件仿制了产品结构,也无法获得理想的实施效果。
四、不同知识产权的权利稳定性与法律风险
基于权利产生条件、程序以及法律保护范围的不同,不同知识产权的权利稳定性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各不相同。
4.1 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显然是一项价值不稳定的权利。理由在于:
第一,专利申请权本身不是对实施发明创造的垄断性财产权,而是一种程序性、期待性的权利。 申请权人提出专利申请后,既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也可能被驳回。一旦专利申请被驳回,专利申请权将毫无价值可言。
第二,专利申请往往需要一定的审查周期,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更是长达2-3年,此间相关发明创造的技术价值、市场前景都会不断变化。
例如,在专利申请漫长的审查期内,技术领域可能发生颠覆性突破,导致申请所保护的技术尚未授权就已过时,价值大幅缩水甚至归零。又如,市场需求可能一直未能形成,或者基于市场需求、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的变化,导致原本看好的"蓝海"可能已成为"红海"。
第三,在专利申请和审查的过程中,权利要求所划定的法律保护范围高度可变。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人员会通过检索对比文件来审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为了获得授权,申请人往往需要接受审查人员的意见,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制,从而使得最终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小于最初申请时的预期,其排他性和市场价值也会相应降低。
据此,在以专利申请权(而非已授权专利)为基础进行交易时,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法律风险,基于专利申请权进行转化的各方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审查检索、分析对比文件、评估授权前景、核实发明人身份和权属关系、检查是否存在潜在侵权风险等。对于尽职调查过程难以发现的风险,还应当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应权利义务和风险分配条款,对此本文将在下篇围绕不同转化方式详细展开。
4.2 发明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作为经过实质审查和确认的垄断性权利,除非被宣告无效,否则具有清晰的权利保护范围和良好的法律稳定性。
发明专利权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上述风险,有些可以在交易阶段基于全面的尽职调查而降低乃至规避,有些则只能交由交易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来进行风险分配(下篇详述)。
发明专利的尽职调查要点包括审查目标专利的权属,专利的有效性,自由使用度和侵权风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法律纠纷或诉讼,从原始申请人到当前持有者的整个权利链条是否完整无缺等。
4.3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与发明专利不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都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稳定性因此存在先天不足。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据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价值往往不在于其法律稳定性和强度,而在于其获取速度快、成本低,能够用于快速布局市场、干扰竞争对手、进行防御性公开。
为了降低被宣告无效的风险,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任何想要用于维权或重要商业交易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申请相应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与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查的专利权不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即自动产生,登记仅为初步证明。作为著作权的一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代码的具体表达形式(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而非其背后的技术思路、处理流程、算法或功能。
法律稳定性
只要符合独创性标准,不是抄袭或复制他人作品,权利人就会自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想挑战一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效力,通常只能证明其"缺乏独创性"或"权利归属不存在"。
但是,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分析软件功能,用完全不同的代码编写出实现相同功能的软件,而不构成侵权。同时,软件技术更新极快。一个软件的核心价值可能在其生命周期内迅速衰减,其经济寿命可能非常短暂。
相比起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表达,实践中更具价值的是软件背后的数据结构、算法、设计文档等,这些可以尝试通过技术秘密或专利加以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 开源软件本身具有版权瑕疵,导致后续使用者使用该开源软件构成侵权
- 开源软件使用者没有按照开源许可协议使用开源软件,构成违约,导致许可协议赋予的权利被收回
- 开源软件的贡献者将某项技术申请专利获得批准,或者开源软件贡献者使用了第三方的专利技术,但软件使用者未获得相应的专利授权,导致使用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 有些许可证协议(例如copyleft类型许可证)具有强传染性,使用相关开源软件可能导致整个自主开发的软件被"感染",从而必须遵循开源协议,将全部源代码开源
风险防控核心
- 所有开发活动必须与员工、外包方和合作方通过合同明确权属
- 建立企业内部的软件开发管理制度,保留所有开发过程的记录,如设计文档、代码提交日志、测试记录等
- 建立严格的开源代码使用审批和审计流程,使用专业工具进行扫描,确保代码库的洁净
- 对于软件中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算法、用户界面等,应积极申请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形成"软著+专利+商业秘密"的多层次权利配置
- 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查权属链条、开源代码使用情况和已有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4.5 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是一种"事实存在"而非"法定赋予"的权利,不依赖于官方登记或审查授权,核心在于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
作为一种通过保密而事实存在的权利,技术秘密的排他性是有限的——仅能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而不能阻止他人通过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正当手段获得相同的技术信息。
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原理,技术秘密的稳定性不取决于技术本身,而是取决于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优势方面,无法通过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例如配方、工艺参数、算法逻辑、失败数据、技术诀窍等,都可以通过技术秘密获得保护。而且,只要秘密未被泄露,法律保护就可以一直持续,这无疑是相对于专利权的巨大优势。
劣势方面,一旦技术信息被公开,无论是通过他人泄露、自行公开还是被反向工程,技术秘密作为"秘密"的属性就会即刻灭失,相关技术进入公知领域,权利永久性消亡,且无法逆转。
基于技术秘密进行转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
基于技术秘密进行转化和运营,风险防控是重中之重:
- 除了在物理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全方位的保密措施外,企业还应当将核心技术秘密拆分,使单个员工无法掌握全部信息,降低单人泄密带来的整体性风险
- 如果进入交易过程,企业应在交易过程中分层次、分阶段地披露信息,并且明确约定秘密内容、保密义务、高额违约金、以及泄密后的救济措施(如禁令、损害赔偿)
- 投资方在投资以技术秘密为核心的公司时,应重点尽调保密体系的完备性,而非技术内容本身
4.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介于著作权和专利权之间。它保护的是设计的"表达"(图形的排列和连接),并经形式审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赋予权利人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含进口、销售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客观而言,布图设计专有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本身具有较好的法律稳定性。只要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独创性,就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布图设计本身是功能的物理实现,其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该芯片的功能、性能和市场需求。由于集成电路产品更新换代极快,一款芯片的生命周期可能很短,其对应的布图设计权的经济价值也会随之迅速衰减,甚至归零。
基于技术秘密进行转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有:
正是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实践中芯片研发商和制造商更加依赖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而非布图设计权。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也一定是"专利+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的组合交易,而并非单一的布图设计权交易。
4.7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是该植物新品种遗传信息,其获取需要经过严格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
这种实质审查过程赋予了授权品种较好的法律稳定性和权利公信力:一旦获得授权,无效宣告门槛较高。
但在商业价值方面,农作物品种的价值实现受到内外两方面的制约:
内在制约是,农作物品种有其客观的生命周期,可能因品种退化、病害积累或更新更好的品种出现而丧失商业价值。
外在制约是,农作物品种的价值实现极度依赖于自然环境(气候、土壤、病虫害)的匹配度。一个在试验地表现优异的品种,推广到不同生态区可能表现不佳,预期商业无法无法实现。
常见的法律风险
对于植物新品种权而言,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风险化解
植物新品种的商业化不能依赖植物新品种权,而可以在技术层面化解风险:
- 企业可以培育和推广F1杂交种。杂交种后代性状分离,优势衰退,农民无法通过留种保持其优良性状,从而从技术上有效规避了"农民特权"的限制
- 企业可通过持续研发,构建包含不同成熟期、适应不同区域、针对不同市场的品种组合,分散单一品种生命周期结束或突发病虫害带来的风险
(未完待续)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阅读,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
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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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文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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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北京无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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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瑞辰国际中心(农展馆南路北)9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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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1761081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