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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提醒自查境外收入时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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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务境外收入

近期,我们接到一些客户咨询,反映收到了税务部门的通知,要求对个人境外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说明。这是在金税四期背景下,税务机关通过CRS(共同申报准则)系统获取到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后开展的例行核查。

首先需要明确,收到税务局的通知不代表已经被认定为偷税漏税,但确实需要被严肃对待,并作出专业回应。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面临:

  • 税款追缴
  • 滞纳税款日万分之五滞纳金
  •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这种情况,既不能置之不理,也不用惊慌。正确的做法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清晰理解法律规定,系统准备材料,并依法进行说明或补申报。本文从税收法律实务角度,给出四个关键步骤:

一、准确理解税务通知中的核查事项和具体要求

收到通知后,第一步不是着手准备材料,而是准确理解通知中要求核查的重点事项和具体要求,包括:

  1. 涉及的具体年份:是针对哪一个或哪几个纳税年度?
  2. 涉及的境外国家/地区:是要求说明某一特定国家(如新加坡、加拿大),还是所有境外账户?
  3. 涉及的收入类型:是特别提到了股息红利等境外投资收益,还是要求梳理所有境外收入和相关纳税申报情况?
  4. 要求采取的动作:是要求认真自查、自行梳理核对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还是要求补办申报手续,抑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接受税务部门的约谈?
  5. 给定的期限:如果通知给出了明确的自查、申报截止期限,需要严格遵守。

只有准确理解了税务部门的通知内容,后续所有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精准回应。后文以最具一般性的自查所有境外收入和纳税申报展开。

二、梳理境外收入及相关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通过CRS获取的是税收居民个人的海外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账户号码、年末余额/账户净值、一年内取得的利息和股息收入、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等。

但是,不是所有的资金流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税法上: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法定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后,剩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基数。

应税境外所得

一般而言,以下境外所得属于应税范围,需要全面梳理:

  1.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来源于境外雇佣所取得的收入。
  2. 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作品在境外发表,或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收入。
  3. 经营所得:在境外经营产生的收入。
  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从境外金融机构、公司等取得的投资收益。
  5. 财产租赁与财产转让所得:出租境外的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等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转让境外的不动产、公司股权、金融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益。
  6. 偶然所得:在境外中奖、得奖等偶然性收入。

非应税但需梳理的境外资金流动

以下境外所得不属于应税范围,但同样需要进行梳理,以备将来税务部门问询使用:

  1. 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的资金流动:如个人之间的借款、偿还本金、从本人境内账户汇至本人境外账户的资金划转、保险赔款等。
  2. 符合条件的赠与或继承所得,但由此产生的利息、股息、租金等需要申报纳税。
  3. 符合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成本费用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允许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因此对于成本费用的梳理也很关键。这一操作能够合法降低税基,典型的情况有:

  1.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如税费、中介费)。
  2.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租赁收入 - 相关税费(如物业费) - 维修费等。
  3.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所以,在明确税务局的要求后,核心工作是回到事实本身,全面梳理境外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情况,明确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税款计算的基数。这是后续进行准确申报和有效沟通的基础。

三、明确境外纳税情况,重点计算抵免税额

前文已经提到,"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考虑到境外收入和纳税情况自查较少涉及"减免税额",本文对此不作展开,直接进入"抵免税额"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免。这是避免同一笔收入在国内外被重复征税的核心规则。

就税收抵免,我们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收集境外纳税凭证

首先要做的是收集整理收入来源国家/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官方纳税凭证。如果凭证是外文,需要准备中文翻译件。

2. 计算抵免限额,注意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

不是所有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都可以在境内抵免。为了避免税收居民用高税负国家的已缴税款,来侵蚀本应属于中国政府对本国和低税负国家所得征税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税额的计算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即,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抵免限额必须分开计算,不能相互冲抵;来自同一国家的不同类所得(如工资、股息)的抵免限额可以合并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是:来源于某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 中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外所得总应纳税额 × (来源于该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中国境内、境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3. 比较实缴税额与抵免限额,计算可抵免税额

抵免税额的一般计算方式是:

  •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核对境内申报记录,依法进行说明或补充申报

在完成前述材料收集和金额核算工作后,最后一步是将这些信息与当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实际申报记录进行比对。

如果境外收入及纳税情况与当年实际申报一致,说明已经履行申报义务。此时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备用即可,无需作额外操作。

如果发现境外收入及纳税情况未在当年汇算清缴时申报,那么需要补充申报。前两个环节准备的事实信息和证据材料都会是补充申报的基础。

无论是否需要进行补申报,我们都建议准备一份逻辑清晰、证据充分的《情况说明》。这份说明可以包括:

  • 自查结论
  • 数据明细及其说明
  • 证据清单
  • 相应的法律依据

总体上我们认为,面对税务部门对境外收入的核查,系统性的自查与专业的应对是化解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如果收到了类似的自查通知,我们建议积极寻求专业律师或税务师的帮助,以确保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平稳化解涉税风险。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阅读,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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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文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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